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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規劃

-課程規劃-

(一)  本系依據考選部102.11.20 公告之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」及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」,將課程規範及應試科目納入課程規劃中。
(二)  本系畢業學分數為128學分,其中包含通識課程30學分及專業課程96學分(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改為98學分)。專業課程含專業基礎核心課程47學分、專業學程45學分(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改為47學分)(「語言治療學程」學程或「聽力學程」,二選一)、 以及專業選修4學分。本系另開設「聽語長期照護模組」及「聽語早期療育模組」特色課程,供學生自由選修。
(三)  學生修習「語言治療學程」,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證書者,得參加國家「語言治療師專技高考」;修習「聽力學程」,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證書者,得參加國家「聽力師專技高考」。
(四)  本系主修「語言治療學程」之學生,需實習需至少九個月並修滿實習手冊規定之各分項時數及總時數,其中應包括語言、言語、吞嚥及聽力障礙等實習項目;主修「聽力學程」之學生,需實習需至少九個月並修滿實習手冊規定之各分項時數及總時數,其中應包括聽力、語言及言語障礙等實習項目。實習課程含校內及校外實習。校內實習原則上於校內「聽語教學實習中心」進行;校外實習原則上於醫療院所、特殊機構、輔具公司等進行。